微信 快手等平臺不是法外之地 發(fā)布他人不當言論構成侵權
微信 快手等平臺不是法外之地 發(fā)布他人不當言論構成侵權
新天水訊 隨著網絡信息的快速發(fā)展,因網絡侵權引起的糾紛也日漸增多。日前,張家川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名譽權糾紛案件,被告某服裝店老板乙某侵害了原告甲某的名譽權,判決乙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快手平臺向原告甲某賠禮道歉,致歉內容須經法院審核。
被告乙某認為原告甲某在其開設的服裝店試衣服時損毀了待售的服裝,遂聯系到原告甲某要求賠償,兩人多次協(xié)商未果后,乙某便將甲某的所作所為發(fā)到朋友圈以及快手平臺。甲某認為乙某侵害了其名譽權,將其起訴至法院,要求乙某書面道歉并在相關微信朋友圈、快手平臺公布道歉信息,恢復名譽;同時,賠償其精神撫慰金10000元。乙某認為,甲某損壞了他的待售服裝,且一直推脫不解決,在朋友圈、快手平臺發(fā)布相關內容實屬無奈之舉,而且她當晚便將內容刪除。
法院在審判中認為,乙某應當通過正當途徑解決問題,而他在其微信朋友圈及快手平臺轉發(fā)甲某照片并發(fā)布不當言論,其行為違法,主觀上存在過錯,客觀上造成甲某名譽權損害,故法院對甲某要求乙某在快手平臺以及朋友圈發(fā)布道歉聲明的請求予以支持;關于甲某要求乙某賠償其10000元精神撫慰金的請求,因乙某及時刪除發(fā)布在朋友圈、快手的照片及不當言論,未進一步擴大傳播和閱覽,沒有造成嚴重影響,故不予支持。
名譽權是民事主體就自身客觀公正的社會評價所享有的排除他人對其貶損的權利,是人格權的一種。個人的品德、聲望、信用作為名譽權的組成部分,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對此,法官提醒:網絡并非法外之地,我們在享受網絡帶來的便利條件的同時要自覺遵守法律,不得通過網絡來侮辱、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名譽權。圖一時之快,泄私憤,在朋友圈及網絡平臺上發(fā)布不良言論侵害他人名譽的,輕則要承擔民事責任,重則有可能構成侮辱罪或誹謗罪。(謝月琴)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規(guī)定:“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權、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條規(guī)定:“認定行為人承擔侵害除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外的人格權的民事責任,應當考慮行為人和受害人的職業(yè)、影響范圍、過錯程度,以及行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guī)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guī)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權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1、凡注有“新天水訊”的稿件,均為天水日報社版權稿件,未經許可不得轉載或鏡像;授權轉載必須注明來源為“新天水”,并保留“新天水”電頭。
2、凡注明為其它來源的信息,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新天水客戶端(網站)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